常見問題
聘用外傭嘅資格、簽證同僱傭條例
一共 94 條僱主經常提出嘅問題,按主題分好。用上面個搜尋框打幾個關鍵字,可以即刻篩出相關問題。
第一部分:聘用資格與入境事務
申請準則、簽證手續、傭工職務限制、住址變更等,以入境事務處規定為準。
聘用資格與準則
1 誰有資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市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資格準則?會
凡符合下列資格準則的香港居民均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有經濟能力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已與準傭工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只要求準傭工履行家庭職務;
在僱傭合約訂明的合約期內,不會容許或要求準傭工為他人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
只讓傭工在合約訂明的地址工作和居住;
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須為真正的香港居民,而他/她本人與準傭工的真正目的亦並無疑問;
在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並無不良記錄。
2 誰負責評定申請人是否合資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入境事務處處長負責根據指南所載的資格準則,評定申請人是否合資格。被評為不合資格的人士,可循書面通知所述的渠道要求重新評審。
申請外籍家庭傭工需知
3 申請書應連同什麼文件一併遞交,才能確保入境處會接受我的聘用家庭傭工申請?
你須確保已填妥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書和入境簽證申請書,並夾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合約(若有需要,應由有關的領事館公證作實)。如上述兩份申請書缺少任何一份,又或欠交任何所需的證明文件,入境處都會退回申請書,直至僱主重新遞交全部申請書和所需的文件後,才會處理申請。
4 入境處審核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一般需時多久?是否有服務承諾?
根據入境處的服務承諾,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90%可在收齊必需的文件後在6個星期內處理完畢。
5 為何我的傭工在申請續約時,須遞交兩份申請書(一份是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表格,另一份是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書)?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的條款,傭工完成為期兩年的合約後,須回國度假。如他/她欲繼續在港擔任傭工,須申請入境簽證,以便來港開始履行新合約。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所有申請續約的傭工在申請獲批准後,會獲發給簽證。倘僱主可以讓傭工回國度假,傭工便毋須申請延期逗留。只有在僱主未能馬上作出此項安排的情況下,傭工才須申請延期留港。
6 我的家庭成員為殘疾人士,急需聘請傭工,入境處能否就我的申請提供協助?
如你或你的家庭成員為殘疾人士並有特別需要,你可在遞交申請時(請參閱" 答3 ")夾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形式闡述你的情況。入境處會因應個案的個別情況處理。
一般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合約的僱傭權利與義務
7 我可遁甚麼途徑得到更多有關身為外傭僱主的權利及義務的資料?
勞工處已發出一份"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內容包括解答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一些經常提出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工資、休息日及假期、醫療和疾病津貼、生育保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傭保障、終止合約、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資料。該指南備有英文、中文、印尼文、菲律賓文及泰文版本,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
8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我需償還我的傭工哪些費用?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7及8條,僱主應負責外傭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費用,包括體格檢驗費、簽證費、保險費、有關領事館的核實費用、行政費用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
9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須支付甚麼款項給外傭?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包括: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限制
10 外籍家庭傭工有什麼僱用限制?
外籍家庭傭工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全職為指定的僱主執行家務。合約第4(a)條列明,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合約第4(b)條亦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合約第4(c)條列明,合約第4(a)及4(b)條為入境事務處准許傭工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訂明違反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
11 我擁有兩個居所,並一直交替地居住。我可否在標準合約內填寫兩個地址?
不可以。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列明,外傭須於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合約第4(a)條並列明,外傭只可執行合約附錄" 住宿及家務安排"所載的家務。僱主住址是指在一個地點的單一居所,因此僱主不可在合約內填寫其他住址。
12 我可否要求外傭在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購買日用品、洗車、接送孩子上下課、當我一家人在食肆或親友家中用膳時照料孩子?
可以。前往街市、洗車、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人(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成員)等均被視為家務職責。
13 我聘用外傭照顧全時間在安老院居住並需經常照顧的年長父母。我可否要求外傭白天到安老院照顧我的父母,晚上則回我的住所休息?
不可以。外傭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訂明的僱主住址執行家務。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不能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因此不在允許之列。雖然如此,單單為同住一起而暫時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會受到執法機關的干預。
14 我的家人將會在假期內到內地或海外旅遊。我可否攜同外傭同行,協助照顧子女或年長家人?
外傭的逗留條件只會在外傭身處香港時具有約束力。假如經雙方同意,
外傭跟隨僱主到外地旅遊,僱傭雙方應留意,他們必須遵守所到國家/
地區的簽證規定、法律和法規。
15 外傭休假時,我可否僱用別人的外傭為我兼職工作,擔任替工?
不可以。外傭獲准來港,為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工作。他/她在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不得由其他僱主僱用。外傭休假時,你可以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
16 我可否容許外傭從事兼職工作?
不可以。外傭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合約僱主工作。假如你的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即違反了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可能遭受檢控和被遣送離境,而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他/她日後的工作申請。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兩年。
17 由於我被派往外地工作三年,我與家人(妻子和孩子)將會移居外地,我可否申請把外傭的合約地址更改為父母的住址?例如三個月的臨時安排又如何?
外傭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擔任全職工作,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均在香港執行及受香港法例所規管,特別是《僱傭條例》(第5 7章)、《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 8 2章)。如僱主已遷離香港,入境處不會允許更改合約地址的要求。假如你希望外傭繼續為你的父母工作,便應安排由你的父母與外傭訂立新合約,並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轉換僱主的申請。倘若是臨時安排,你與外傭必須就他/她是否同意陪同你到海外,或在你離港期間繼續留在合約列明的地址料理你的住所/家庭達成協議。
18 我的父母已退休,不是跟我同住。我想聘請外傭在他們的家照顧他們。由於父母沒有收入/足夠資產,我可否與外傭訂立合約,在我的父母家工作?這樣的話,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地址不是我的地址,可以嗎?
標準僱傭合約(ID407 )第3條列明,外傭須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一般來說,如年長父母申請聘用外傭,入境處可考慮接受由其子女提供經濟證明,以支持這項申請。如果父母因健康或其他有理據支持的原因,未能擔任僱主,其子女應說明有關的特殊情況,並提供證明文件。入境處會因應個案的情況處理。
19 我跟父母和子女同住。最近,母親因病入院兩星期。我可以吩咐外傭到醫院照顧母親嗎?
一般來說,你吩咐外傭帶所需的日用品到醫院探望母親是可以的。然而,外傭並無合約責任長期照顧在醫院的病人。假如外傭在醫院擔任這類額外職責時受傷,僱主本人亦可能要面對僱員補償或普通法索償。在這種情況下,標準的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不一定適用。
20 我本來是與丈夫、家翁、家姑和子女一同居住的。家姑是外傭的僱主。家翁和家姑快將搬到隔鄰大廈的單位,而外傭會與家姑同住。家姑可否吩咐外傭定期(例如一星期兩次)替我的單位進行打掃?
不可以。如僱主已遷往新住址,他/她應按照合約第1 5(b)和(c)條通知入境處已更改的資料。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處所料理家務,即使該處所亦為同一僱主的物業。違例者可遭刑事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的罰則亦相同。
21 接上文"問題19 ",假如我家姑的外傭不可以在我的住所工作,我們往家姑的家或在那兒吃飯時,外傭可以為我們服務嗎?
外傭在合約地址招呼僱主的親友等人客是沒有問題的,這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訂明的家務所附帶職責的一部分。
22 我可否要求外傭為我按摩,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
一般來說,由於按摩通常不被視為家務職責,因此外傭沒有合約責任為僱主按摩。然而,外傭幫助僱主的殘障或癱瘓的父母定期運動四肢,作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務職責,則是容許的。
23 若外傭懷孕,她可否拒絕僱主的要求而不從事粗重工作,如搬運重型傢具、整理兩格床的上格等?
我們建議外傭與僱主商討,以便就懷孕期間可從事的家務種類達成共識。請參閱《僱傭條例》(第57章)有關事項的意見。
24 外傭可否與僱主分開居住?
不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僱主須按照僱傭合約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內訂明的標準,為外傭提供免費住宿。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25 外傭可否在僱主同意下從事兼職僱傭工作?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除了外傭的簽證上載明的僱主以外,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外傭會受到檢控,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送離境。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外傭因此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時會受到嚴格審查。
26 本人為一名商人,每星期都會邀請業務上的朋友/員工到家中聯誼兩三次。我的外傭除了要準備茶點、飲品和食物外,還要招呼客人。這樣做是否合法?
只要這類工作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第5項列明的真正或附帶的家務工作,便不算違法。
27 若僱主身故,外傭可否繼續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直至合約期滿為止?
僱主身故當日,合約亦告無效。外傭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若外傭希望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遞交由僱主的配偶或家人作擔保的更改僱主申請。入境處會迅速處理此類申請。
28 本人子女的同學是我們鄰居。有時,他們的母親/外傭如果沒有空,我會吩咐我的外傭帶他們上學。這樣做會否違法?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傭亦無合約責任要服從指示,幫助僱主的鄰居。然而,就上述情況及有關幫助的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則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
外籍家庭傭工駕駛職務
29 我最近買了新車,可否吩咐外傭執行駕駛職務?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此外,發給外傭到香港從事僱傭工作的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針對部分僱主的真正需要,我們訂立了特別安排,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讓外傭擔任有關的駕駛工作。
30 我的外傭已獲特別許可擔任駕駛工作。他/她可否每天開車接送我上下班?
不可以。外傭獲得特別許可擔任駕駛工作,是基於駕駛工作因五項概括性的家務所附帶或產生,此即家居雜務、烹調、照顧嬰兒、照料兒童和照顧家中長者。
31 我的外傭已獲特別許可擔任駕駛工作。我可否要求他/她開車接載我來自海外的朋友/訪客在港觀光?
不可以。這個情況並不屬於上述家務工作的範圍。
32 我即將僱用的外傭現時持有國際駕駛許可證。外傭來港後,我可否在其取得香港駕駛執照前申請特別許可,以便他/她擔任駕駛工作?
不可以。申請特別許可讓外傭擔任駕駛工作時,外傭必須已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
33 我可以在哪裏遞交申請?
外傭就擔任駕駛職務提出的特別許可申請,可連同有關外傭辦理新入境簽證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文件收發分組;或連同有關外傭辦理續約或轉換僱主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
更改外籍家庭傭工住址
34 我更改了住址,需要向入境事務處提供證明嗎?
若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有所更改,須填妥表格" 經修訂的住宿及家務安排"(ID407G),以通知入境事務處有關的新地址。如新地址屬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屋苑,僱主須出示有關機構批准外傭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書,以及租約副本。
35 我即將遷往新居,由於裝修工程需時兩個月,我的一家會到酒店暫住。我可否安排外傭與本人父母同住?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外傭必須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及居住。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要求外傭外宿的申請均不獲批准。如有特別情況,入境處會按個別情況處理。
36 我即將遷往新居,可否吩咐傭工清理新居,同時收拾舊居?
協助僱主搬家可視作一項家務職責,但這段過渡期不應太長。然而,如需更改合約地址,應向入境處正式登記。
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合約及計算最後薪酬
37 假如我和外傭的合約提早終止,我要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報告嗎?
你要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報告。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1 2條訂明,假如合約提早終止,僱主和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的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事務處處長。在書面通知上必需載明確實的合約終止日期,其他資料如終止合約原因等亦會有用。
38 我決定提早終止合約時,我的外傭要求我不要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或要求我讓她或僱傭公司以書面通知入境處。我應同意這樣做嗎?
你不應同意這樣做。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只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星期。如外傭在逗留期限過後仍未離開本港,即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假如你同意不把僱傭合約提早終止一事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以助她在港逾期逗留,你可能會被控協助和教唆外傭逾期逗留,從而違反其逗留條件。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0元和入獄兩年。
39 僱主可否在外傭的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僱主及其外傭雙方均可根據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假如僱主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終止合約時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予其外傭,即屬違法。
40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應如何計算年假給外傭?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 4天。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外傭僱主須向外傭支付工資,以代替其每工作滿1 2個月可享有但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 2個月的一段時間)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 2個月,外傭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1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 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惟僱主無須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42 如何計算外傭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兩者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2 / 3)×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43 外傭僱主或外傭如何就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事宜尋求意見或協助?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僱主及外傭了解他們的各項僱傭權益。此外,該科亦提供免費調停服務,以解決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引起的申索聲請。如調停未能成功,勞工處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審理。另外,僱主及僱員均可透過勞工處的網頁(https://www.info.gov.hk/labour)及電話諮詢服務(27171771)獲取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本章第二部份內容扼要地說明【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權利及義務】,並解答僱傭雙方一些經常提出的問題。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對於本章所說明的條文,《僱傭條例》乃是唯一的依據,而法院則是詮釋法律條文的權威。
第一節: 聘用前須僱主注意的事項
第二部分:《僱傭條例》下的權利與責任
工資、假期、疾病、產假、終止合約及遣散費,以勞工處規定為準。
權利與責任
1.1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答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附錄 I)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1.2 如傭工與僱主違反了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內的條款和條件,會否受到懲罰?
答
傭工及其僱主均須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ID 988A)及「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ID 988B)的第6部,向香港特區政府承諾嚴格遵守傭工的逗留條件、工資水平、在僱主住所留宿和住宿規格等規定。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傭工有可能被拒絕再次在香港工作;而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僱主,他/她將來再次申請僱用外籍家庭傭工時,亦有可能被拒絕。
切勿輕易接受別人游說,在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表和「標準僱傭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串謀和欺騙的手法,意圖以低於「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工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曾有僱主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傭工工資,最後被判即時入獄4個月及向傭工繳付所欠工資。僱主應依照「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傭工工資,違者會被檢控,切勿以身試法。
此外,如僱主或傭工觸犯了《僱傭條例》或《入境條例》的規定,他/她們可被檢控。
1.3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僱主必須注意些甚麼?
答
僱主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僱主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
僱主應該向傭工解釋他/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須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僱主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
僱主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
僱主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須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訂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僱主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如果僱主沒有這樣做,即屬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必須為傭工提供免費醫療。僱主可考慮為傭工投購同時包含醫療和勞保的外傭綜合保險以在有需要時應付相關支出。請參閱第5章。
1.4 僱主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答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1.5 僱主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答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僱主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1.6 當傭工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答
傭工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其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傭工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傭工應保管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任何人士,包括傭工的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工作人員,都不應未經傭工的允許替傭工保管這些文件。
1.7 傭工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答 不可以。傭工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所工作及居住。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傭工提供免費住宿。
1.8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傭工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答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傭工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遣送離境。如果傭工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
1.9 如果僱主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傭工應該怎樣辦?
答 傭工可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第二節:支付及扣除工資
工資支付
2.1 僱主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
答 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時,會根據僱主所提交的資料作出決定,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僱主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欺詐罪等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萬元及監禁14年。
2.2 僱主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答
僱主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不過,僱主必須在傭工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僱主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僱主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僱主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
2.3 僱主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答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向傭工支付所有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如果僱主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
例如:傭工在3月1日開始工作。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月的16號起計,便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5天工資(即1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4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2.4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哪些款項?
答
如因傭工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及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數額外,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2.5 僱主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會有甚麼後果?
答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他/她: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及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第三節: 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其他假期
假期與休息日
3.1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答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有權享有下列假期: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續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有薪∕無薪假期(除非事先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在港延期逗留),費用由僱主支付。僱主應妥善保存假期及工資記錄,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3.2 僱主應怎樣為傭工指定休息日?
答 僱主須在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休息日應由你指定,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通知傭工該月內休息日的日期。
3.3 僱主可否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答
不可以。除非發生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僱主不可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僱主若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即屬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不過,若傭工同意,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3.4 傭工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後,僱主可否要求他/她工作?
答 僱主不應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傭工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3.5 傭工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
答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月1日
農曆年初一
農曆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清明節
復活節星期一(由2026年新增)
勞動節(5月1日)
佛誕(由2022年新增)
端午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中秋節翌日
國慶日(10月1日)
重陽節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由2024年新增)
法定假日
2028年及之後新增的法定假日表列如下:
由2028年開始耶穌受難節
由2030年開始耶穌受難節翌日
傭工如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連續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3.6 僱主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答 可以。不過,僱主必須:
預先給予傭工最少48小時的通知;及
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3.7 若傭工同意,僱主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答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3.8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我是否必須給予傭工另外補假?
答 是。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僱主須在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或另定∕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3.9 僱主須每年給予傭工多少天年假?
答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12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詳情如下:
服務年期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例如,傭工在第二個為期2年的合約期內,於完成第四年的服務後,便有權享有9天的年假。
3.10 誰決定傭工放取年假的日期?
答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他/她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傭工年假的日期。
3.11 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答 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3.12 除年假外,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需要給傭工放取假期?
答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若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假期。至於假期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所簽訂的合約條款而定。
3.13 當僱主前往海外時,僱主可否強迫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答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 僱主不得單方面強迫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3.14 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我應怎樣給予年假?
答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僱主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每工作滿12個月可享有但未曾放取的年假。此外,在1個假期年(即傭工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的一段期間)內,如傭工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例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辭職或遭解僱,而他∕她未曾放取任何年假,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並另加其餘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即7天+3.5天=10.5天工資)。不過,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他/她只有權獲得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工資)。
第四節: 醫療和疾病津貼
疾病與醫療
4.1 當傭工生病或受傷,我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答
是。當傭工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因應是項規定,僱主可考慮為傭工投購提供全面醫療及住院保障的保險。僱主亦可考慮投購同時包括醫療及住院保障和符合《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綜合保險。你應適當備存傭工提供的醫療記錄。
為免生疑問,在2003年4月1日推出的「標準僱傭合約」修訂本,清楚闡明在新的「標準僱傭合約」下,僱主無須承擔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例如回祖家度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4.2 當傭工生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答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僱主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生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4.3 傭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答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傭工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及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傭工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受僱每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4.4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答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4.5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答
不可以。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第五節: 生育保障
產假
5.1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答 女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連續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5.2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答 產假薪酬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
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網址:www.rmlps.gov.hk/tc/home)。
5.3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的傭工?
答
不可以。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的產假薪酬。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第六節: 終止僱傭合約
終止合約
6.1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答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
6.2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答
| 傭工 | 僱主 |
|---|---|
|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的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的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 / 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
6.3 僱傭雙方可否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答 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僱傭雙方才可不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 傭工 | 僱主 |
|---|---|
|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如果傭工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有欺詐∕不忠實行為;或 / 慣常疏忽職責。 | 傭工在以下情況,亦可以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 / 或疾病危害; / 受僱主苛待;或 / 已受僱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 / 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
6.4 當準備即時終止合約時,我應該考慮甚麼?
答
即時終止合約通常是由於勞資雙方意見不合而引致的。在爭吵期間,某些事情會被誇大,而任何一方均會認為有足夠理由即時終止合約或視之為終止,但這種想法往往是錯誤的。此外,在一個家庭的環境中,通常不會有獨立的證人,導致糾紛的事件及判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合理亦有困難。
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是由雙方直接把問題說出來。雙方有分歧時,應盡量體諒對方及互相容忍。很多問題是不須以激烈的行動來解決的。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如必須這樣做,應肯定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6.5 如傭工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
或如僱主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答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停雙方的糾紛。
你當然亦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
6.6 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我須要支付甚麼款項給傭工?
答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僱主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任何未發放的工資;代通知金(如適用);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和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僱主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在僱傭合約終止/屆滿時所付款項的收據樣本刊載於附錄 。
第七節: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7.1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答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約*;及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7.2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答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傭工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
於在職期間死亡,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
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7.3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 不會。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7.4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第八節: 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
旅費與津貼
8.1 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僱主是否須要向我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答 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僱主須負責傭工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僱主通常會給傭工1張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返回原居地期間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8.2 當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僱主是否須要向傭工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僱主還有沒有其他事項要留意?
答 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負責傭工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建議僱主向傭工提供1張內含免費基本行李託運的機票,而非等同機票價值的現金,以減少傭工在收取旅費後只出境到鄰近地區而非返回其原居地的情況。另外,在購買機票前,僱主可先與傭工確認離港安排(如離港日期、目的地等),以便雙方有足夠及合理時間處理有關合約屆滿或終止的事宜。
8.3 根據僱傭合約,僱主需要支付多少膳食及交通津貼給傭工?
答 這將視乎傭工由香港返回其原居地所需的時間而定。僱傭合約規定,傭工返回原居地期間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為港幣100元。如僱主提供非直接返回原居地的機票,你或須因旅途日數增加而增加上述按日計算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第九節: 查詢及投訴
查詢與協助
9.1 僱主及傭工可向哪處尋求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見或援助?
答 可以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由「1823」接聽)
2717 1771
2157 9537(外傭專線);
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小冊子概述了《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並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網址:www.labour.gov.hk)。
9.2 如果僱主和傭工對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條文有所爭議,勞工處可為他們提供甚麼服務?
答 僱傭雙方若遇到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問題或申索,而無法自行解決,應到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勞資關係科透過免費調停服務,協助僱主和傭工解決勞資糾紛。調停主任會致力協助僱主和傭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和解或如當事人提出要求,調停主任便會根據所申索的款額,將申索轉介至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進行仲裁。
以上資料整理自入境事務處及勞工處公布的規定,僅供參考。個別情況如有疑問,可直接聯絡入境事務處或勞工處,亦歡迎致電我們的顧問查詢。